民警网络举报“法官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当地领导回应:已经获悉!
11月28日,大白新闻官微报道《湖北荆门回应“警察举报法官充当涉黑分子保护伞”:已经获悉》,并被全国多家媒体转载刊发。根据报道,这几天网上流传的荆门市一位名叫杨世平的警察公开举报该市东宝区法院及掇刀区法院部分法官、部分执行庭执行人员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一事,湖北省荆门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董煜华回应称:“清楚此事情况,具体案情细节目前不便透露。”
一、民警办案中发现部分法官充当“高利贷”保护伞
警察杨世平举报称,他在工作中发现有涉黑团伙非法放高利贷、暴力催收,勾结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及掇刀区人民法院部分法官、执行庭执行人员,将120余位借贷者告上法庭。
据杨世平描述,涉黑团伙中的墙某某以个人名义向300余人放贷,涉及金额高达千万。法院个别法官、法警充当了墙某某涉黑团伙收取高利贷的保护伞。
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泉口派出所杨世平警官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可以看到,涉及墙某某的裁判文书近百起。除个别案件诉讼一方撤诉外,其他形成诉讼的案件全部胜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涉及墙某某诉讼案件截图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的关于墙某某的判决,发生时间主要在2015年至2018年,案由多为民间借贷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判决书中有多位被告人辩称墙某某要求偿还的本金高于实际出借金额。
杨世平以其中一则案例举例说明:2016年,王某向墙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2个月利息1.5万元。砍去头息后,王某实际得款8.5万元。王某未能按时还款,墙某某带人到王某住处不断威胁和骚扰,强迫他写了32万元的欠条,王某还了17万元后,墙某某向荆门市掇刀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某归还11万元。而王某及其妻子等人的财产随后被执行冻结。杨世平称,这是典型的利滚利。
二、涉案人员与同公、检人员多有违规联系
根据报道的举报材料显示:墙某某曾多次纠集人员使用暴力手段收债。2017年6月21日,墙某某对借贷者王某在电梯中对拍打、手按头部,威逼还钱。裁判文书网公开显示,墙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杨世平透露称,墙某某在被公诉期间称其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墙某某便陪同当地检察院、公安局等工作人员到一家豪华歌厅内消费。这家歌厅的监控录像显示,2017年11月28日,墙某某(左一)与时任东宝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长刘某(右一)及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杜某(右后方女性)等五人从歌厅走廊进入包间。
2018年5月14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2018)鄂088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墙某某还与荆门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交通警察支队原支队长、党委书记阳勇有过交集。据悉,2017年12月25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阳勇涉嫌犯受贿罪。2018年7月28日,钟祥市法院判决阳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该判决书显示,2014年,墙某某与陈某在一次洗车过程中相识,请陈某帮忙找被告人阳勇办一个尾号3个8的牌照,陈某表示同意,并提出让墙某某准备1万元的购物卡给他拿去送给阳勇。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墙某某按照陈某的安排,到荆门中商百货购买了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交给陈某。陈某到阳勇办公室将1万元的购物卡送给阳勇,请阳勇帮其朋友办尾号3个8的车牌,阳勇表示同意,并让陈某春节后再去找他。春节后,陈某在墙某某的催促下找到阳勇,阳勇表示帮助办理,并亲自打电话给车管所所长曾某,要求其帮忙给陈某办理3个8的车牌。因当时车牌库中所有尾号3个8的车牌都已经发放出去,没办成功。
2016年底,墙某某放弃尾号3个8的车牌,并要求陈某退钱,陈某将墙某某催他退钱的信息转发给阳勇,阳勇为避免惹麻烦,2017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给陈某1万元现金。
(以上事实报道来自大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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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
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十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规定,“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高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
201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018年8月11日,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指出,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收取高额费用”、“虚增债务”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行为提出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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